“儒法調和”視野下包養留言板的明清“儒家法學化”
作者:邱澎生(上海路況年夜學人文學院特聘傳授)
來源:彭湃新聞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正月廿五日己酉
耶穌2022年2月25日
瞿同祖是20世紀出色的社會學家和歷史學家,在東方漢學界頗有聲譽。其著作《中國法令與中國社會》《清代處包養網心得所當局》一版重版,可謂經典。本期私人歷史特邀四位學者“重讀瞿同祖”,與讀者分送朋友他們的學術思慮。
儒家與法家思惟異同處安在?彼此關系若何演變?都是中國學術史與法令史風趣且又主要議題。瞿同祖師長教師《中國法令與中國社會》出書于1947年,作為有名社會學家吳文藻主編“社會學叢刊”的甲集第五種,此書將儒、法互動關系放進中國政治社會結構演變,對儒、法兩派由先秦“對抗”走向漢代以后“調和調和”的趨勢,做出宏觀又細致的剖析。結合明清法制史一些新出研討結果,筆者將沿著瞿師長教師的“儒法調和”視野,試著闡發明清“儒家法學化”現象,作為向師長教師學術的誠心致敬。
《中國法令與中國社會》,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
一、瞿同祖命題:儒、法由“對抗”走向“調和”
瞿師長教師指出先秦時代儒家與法家“都以維持社會次序為目標”,但兩派學說焦點差別則表現在兩者“對于社會次序的見解”以及“達到這種幻想的方式”。具體而論,儒家“極端重視禮”,主張“德治”,欲以“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的倫常幻想”樹立幻想社會包養意思次序。法家雖然“并不否認也不反對貴賤尊卑長幼親疏的分別”,但更重視“法令政治次序之維持”,強調“法治”,主張“一切的人在法令前均須同等,不克不及有差別心,不克不及有個別的待遇”,盼望以法令樹立“一種客觀的絕對標準”,請求“人人遵法”以“維持公正”(瞿同祖,《中國法令與中國社會》,臺北:里仁出書社,1984,頁361-371)。
包養網單次先秦時代儒家與法家異同在后代還有主要演變。瞿師長教師認為:儒家與法家對幻想社會次序具體內容與實踐方式的差異甚或“對抗”,其實只存在“戰國反秦的時代”,這兩派思潮爭辯自西漢以后即“漸趨于沉靜”,“儒法之爭”自西漢以后可謂已然“無形消滅”。漢代以后儒者雖然“仍以德治為口號”,但已經“不再排擠法治”,此與先秦儒家年夜有分歧。瞿師長教師結論是:漢代以致明清兩千年間,先秦儒法兩家思惟“絕對的沖突”已漸消滅,漢代確立“禮治德治為主、法治為輔”的年夜原則,使得儒家與法家對幻想政治次序的分歧主張,由“對抗”走向“調和調和”。
漢代以致明清的儒家與法家思惟何故由“對抗”走向“調和”?瞿師長教師高高在上地,將其緣由歸納綜合為四方面:第一,自漢武帝奉行所謂“儒家獨尊”政令,“百家皆在裁減之列”,法家既已不存在,則“自無儒法之爭”。第二,秦漢以后已不再爭論當局能否應該“鑄刑鼎”頒布成文法令之類問題,國家需求法令已是客觀事實,“不容懷疑,不容辯論”,法令的需求與價值問題“自不存在”;並且,“事實上參與制訂”法令者,也是同樣研讀儒家經典的“這班讀書人”。漢代以后,便鮮少再有“專門研討法令的法學家”,並且,歷代法典幾乎都成于“儒臣之手”。
第三,讀書人通過選舉應試在處所當局任官,年夜多需求負起“司法的責任”,任職中心當局官員也常需“參與司法的討論”,“聽訟”既包養ptt是仕進“不成回避的責任”,并還成為檢核官員政事表現的“考察成績之一”,是以,士人仕進“自不得不留神吏治”,天然得要于經史子集之外“多讀有效之書”,居官者若是“不以律例為急務”包養心得,不克不及熟讀法令相關知識,則便“斷難勝任”吏事。
第四,其實,“儒、法兩家思惟的調協”早在先秦時代便已能夠存在。瞿師長教師指出:先秦“法包養網心得家當然絕對排擠禮治、德治”,可是,“儒家卻不曾絕對的排擠法令”,儒家其實只是“不主張以法治取代禮治、德治”,孔子反對的是“刑罰不中”,他主張“禮、樂”為主而“政、刑(罰)”為輔,四者在孔子抱持政管理想里本來便是各有感化,并且互有“連帶關系”。因為具有這條內在理路,故而孔子以后儒家對法令的見解便加倍“益趨于調和”。例如,孟子、荀子對刑法“已不如以前儒家估價之低”;董仲舒在漢代以年齡折獄,實是“以儒家的經義應用于法令的第一人”,可稱為是“以儒為體,以法為用”,董氏“是真正溝通德治、法治,融會儒法兩家思惟于一的實內行”,與兒寬的做法“異曲同工”。
基于上述漢代以后儒、法兩家由“對抗”走向“調和”的見解,瞿師長教師強調:漢代以致清代“中國法的精力及其特征”,實可謂“儒法二家思惟之調和”,中國歷代法令也自此呈現“禮教”與“法令”兩相結合的緊密關系,他據此結論道:“研討中國現代法令,必禮書、法典并觀,才幹明其淵源,明其精義”(《中國法令與中國社會》頁408-425)。
瞿師長教師論點極有事理。但若仔細檢視明清法令發展歷程,則或可再做兩項發揮:第一,明清士人界定“法家”方法有所變化,與先秦法家用語頗有差異,似乎反應士人對此術語的某種“選擇性認同”。第二,應防止過度側重后代禮教思惟對制訂法令的單方面影響,疏忽了法令沖擊甚至重塑儒家思惟的主要線索。
二、消除“申韓”:士人對法家的選擇性認同
先談法家定義在后代的演變。先秦法家當然因為漢武帝“獨尊儒術”政策而幾乎加入儒家士人論述法令現象的問題視域,但這確定是個長期過程。三國時代劉劭在《人物志·流業》將“法家”與“儒學”,列進足以輔助“主德者”領袖人物的十二種分歧“流業”人材,他寫道:“建法立制,強國窮人,是謂法家,管仲、商鞅是也”;“能傳圣人之業,而不克不及干事施政,是謂儒學”。在劉劭心中,法家人材當然不遜于儒學,他推許管仲、商鞅能夠“建法立制,強國窮人”,批評儒學不克不及“干事施政”,可見其對法家評價甚高。
但是,隨著時代演變,法家的定義與評價方法出現轉變,法家這一名詞雖然仍被應用,但遭遇后人負面評價為殘忍、嚴酷的部門“法家”內容,則為“申、韓之學”等名稱代替。如明嘉靖三十年(1551)唐堯臣為《法家裒集》作序,他聲明法令知識雖然分歧于“六經、語、包養感情孟”的儒家經典,但也還是有助“圣賢修治之道”,故而同樣都是“有俾于(治)理”的主要知識。與此同時,唐堯臣在序文末尾鄭重廓清道:他雖然喜歡閱讀法令知識,但卻不敢“舍孔孟,以事申韓”。
所謂“舍孔孟,以事申韓”,唐堯臣明顯是將“申、韓”列為價值低于“孔、孟”的貶義詞。盡管這般,唐堯臣認為法令知識還是有如“中流之壸”,值得那些輕視“吏事”的“高女大生包養俱樂部超之士”從頭考慮,盼望他們轉換念頭,與他配合學習《法家裒集》這類法令書籍。更值得玩味的是:《法家裒集》將“法家”冠于書名,則可見唐堯臣也并不貶抑法家這個名詞。然則,唐堯臣強調本身不敢“舍孔孟,以事申韓”,則或可視台灣包養網為他對先秦法家內容采取某種選擇性認同,在留下“法家”作為正面評價知識的同時,卻也消除失落申不害、韓非代表的先秦法家學包養犯法嗎說。
法家定義在中國史上的潛流默移,不再包含與先秦儒家相對抗的“申韓”之學,似乎至多南宋已然發生。如朱熹(1130-1200)即以法家代指司法官員:“今之法家,惑于罪福報應之說,多喜出包養網心得人罪,以求福報。夫使無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為惡爾!何福報之有!”(《朱子語類》,收于《朱子全書》,卷110,頁3553)。朱熹此處批評的法家,確定不指申不害、韓非等先秦諸子,而就是泛稱當時職司審判官員;而他此處之所以批評“法家”,重要也并非這門學問自己,而是當時司法官員存在“喜出人罪,以求福報”而輕判人犯的不良司法風氣。朱熹批評法家尋求福報而輕判人犯的風氣,清初依然存在。王明德指責清初法官有人為了“做功德、積好事”而破壞了法令的公正性:“困惑于浮屠邪教,不問理之長短,惟曰做功德,活得一個是一個。日為記功自負,意謂其后必昌者……其所謂好事,是乃孽德,非好事也”(王明德,《讀律佩觿》,頁536-537)。
“喜出人罪,以求福報”以及“不問理之長短,惟曰做功德”的司法官員,當然遭到朱熹與王明德批評,但反過來,強調嚴格打擊豪強與特權,而不論個別案件本相,這種心態也能夠帶來流弊。萬歷二十三年(1595)余懋學編輯《仁獄類編》,主張法官必須具備“慈悲心腸”,他批評當時司法弊端:“晚世典獄者,乃求其逝世而不得,然后予之生”。余懋學指出某些想要嚴格打擊權貴犯法的法官,碰著“巨室世祿”遭人控訴,便不論案情本相,經常抱持“重法深文,幸其無出”的嚴厲心態來處理個案。對這些借著嚴打無辜權貴以博取官場名聲者,余氏痛責他們包養軟體日后必有惡報:“吾不知諸人之逝世所矣!”(余懋學,《仁獄類編》,《續修四庫全書》子部法家類冊973,頁571-572)。
余懋學標舉“仁獄”幻想,主張法官須有“慈悲心腸”。強調應當要以“好生”以及“慈愛、哀矜”精感掌管司法審判甚至研讀法令的相關言論,自十六世紀以后愈來愈多,在十八世紀即已經常出現在傳播任官必備知識的各種“官箴書”(徐忠明,〈讀律與哀矜:清代中國聽審的焦點概念:以“官箴書”為素材〉,支出徐忠明、杜金《傳播與閱讀:明清法令知識史》頁148-168)。
在強調應該抱持“哀矜、好生、慈愛甜心寶貝包養網”情感研讀法令的同時,士人有時也將法家稱作“法令家”;并且,還由前述朱熹應用法家的那種“他稱”,變成帶有某種集體認同感的“自稱”。韓菼寫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一篇書序(支出《姚端恪公函集》,《四庫未收書輯刊》7輯18冊,頁197),介紹其師姚文然(1620-1678)長年擔任法官,強調姚氏任職刑部對“憫恤平易近命”的貢獻,并稱揚其在刑部始終堅守司法審判的公正性(“不骳法,不市恩,一酌乎人心之安,而猶恐掉之”)。韓菼還盛贊姚文然的《白云語錄》:“參酌諸例,巨細畢貫,法令家可長據而守也”。韓菼推薦《白云語錄》值得“法令家”研讀學習,可證“法家、法令家”已是這些士人認可并自我期許的正面自稱,不只是朱熹用以稱呼當時司法官員的他稱。
年夜致看來,法家用語的長期演變,似乎有如對先秦法家言論主張的一種“選擇性記憶”,先將法家中性化為司法官員,甜心寶貝包養網再以“申韓之學”歸納綜合重罰、嚴刑與殘忍等負面長期包養內容,把申韓之學消除于“法家”指涉內容,再將好生、哀矜等儒家仁心、暴政概念澆灌進來,打形成更正面的法家內含,這可謂是明清士人對法家的一種選擇性認同。這個法家稱謂方法的長期演變,應可用以豐富瞿師長教師所謂“儒法二家思惟之調和”在宋元明清時代的呈顯方法。
三、法令納進儒家“圣經”:明清“祥刑”論述的開展
漢初以來,董仲舒與其他經學家常以《年齡》等儒家經典補充解釋法令判決,構成當時顯著的“經義折獄”司法傳統。下逮東漢與魏晉司法系統,也都曾經徵引經學家學說修訂法條。如學者指出,董仲舒等漢代儒者在獲得君主與層峰當局認可之下,批評當時“知律令而不知經術”的“刀筆俗吏”,以“原心科罪、議事以制、微言年夜義”等公羊家年齡經義作為學理基礎,獲得某種司法判案的解釋權,將儒家三綱五常倫理品德規范更密集地引進法條文字之內,從而打開了“法令儒家化”的閘門,致使秦代法家“法統”在意識形態上遭遇宏大挫敗,徹底改變了中國現代法令價值取向和法文明發展路線(俞榮根,《儒家法思惟通論》,頁583-584)。
盡管“年齡折獄”在兩漢也曾形成“惟動機是論”而“置客觀事實不顧”的司法流弊,但董仲舒年齡折獄應用“原心科罪”的經義,底本是要在引進儒家倫常義理的同時,強調要將涉案人“意圖、動機、目標”更好地結合到犯法行為形成的客觀結果,他其實是“想跳脫當時僵化而嚴酷的律條”,從實際案情出發,“綜合考慮行為主客觀情狀”以作出更完義的裁決(黃源盛,〈兩漢年齡折獄“原心科罪”的刑法理論〉,支出柳立言編《傳統中國法令的理論與實踐》,頁73-75、84-86)。
漢儒當然批評“知律令而不知經術”的“刀筆俗吏”,但比漢儒更懂法條內容的兩漢法吏哪里能夠當即認輸降服佩服呢?東漢初年的公元一世紀后半,王充看到當時輿論是“世俗常高文吏,賤下儒生”,官場實際情況是“儒者寂于空室,文吏嘩于朝堂”,于官場升遷自得者,還是文吏而非儒生。何故這般?因為漢代權要系統講究以簿書法則辦事,這些有志從事文吏職業者,自幼便是“以朝廷為田畝,以刀筆為耒耜,以文書為農業”,他們長期鉆研簿書法則,普通儒包養行情生哪里都能像董仲舒那般既通儒學又懂法令呢?以簿書法則決定學問好壞,文吏與儒生高低立判。簡言之,漢代文吏重視簿書法則,當時行政與司法系統真實情況便是:“文吏治事,必問法家。縣官事務,莫年夜法則”(《論衡》卷12《程材》)。
自漢代以“年齡折獄”開啟“法令儒家化”閘門,儒家綱常倫理確實更顯著地引進其后歷朝法令與法典,但郡縣制國家實際政治運作重要依然憑借中心朝廷頒布與核可的法則,儒家經書與簿書法則成為兩種并行不悖的學包養網站問,也都可以幫助學習者獲得任官資格。當然,儒生為官必須接觸簿書法則,熟習法則的文吏也可以雅好儒學,兩套學問確實可以兼通于某些個別人物身上,但兩種學問似乎長期處在某種“同心同德”狀態,儒生與文吏只按個人興趣選擇研讀經書或是法令兩種學問,似乎沒有出現匯通彼此學理的盡力。與此同時,經學與法學兩種學問所能給予讀書為官者的幫助與好處,卻似乎正在翻轉,漸漸變成強調儒學主要性的官員日益瞧不起只懂簿書法則的文吏。
十四世紀後期的柳赟,在為元代泰定四年(1327)重刊《唐律疏議》作序時寫道:“sd包養嗚呼!法家之律,猶儒者之經。五經載道以行萬世,十二律垂法以君子心。道不成廢,法豈能以獨廢哉?”(《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中華書局,1993年,頁664),這段話語有如是在為熟習“法家之律”的文吏爭取多一點尊嚴,可以想見當時輿論已是儒家經書獨尊而“法家之律”遭遇輕視。對比王充描寫的“世俗常高文吏,賤下儒生”,此時確實已然是時移勢易而高低翻轉。
盡管學者對明清法學程度有種種負評,但十五、十六世紀之后,儒家士人開始更有興趣識地在儒家知識體系內部試圖帶進法令知識的主要性,正式開啟了融會經學與法學的新局勢,這或可謂是一種“儒家法學化”新局勢。
明孝宗弘治元年(1488)發行丘浚(1421-1495)《年夜學衍義補》。丘浚盼望將儒家懸為幻想的“二帝三王以來傳心經世之遺法”,灌進“有體有效”的儒者之學。在丘浚看來,“刑”不僅可與“禮、樂、政”相輔相成,同為有利“霸道”幻想政治次序的主要知識,並且,“刑,又所以輔禮、樂、政之所不及”,“斷獄者,一以輔治為先,則刑行,而治道立矣”。強調儒家經書也包括極為主要的法令知識,這是丘浚的理念,也是《年夜學衍義補》以《慎刑憲》統括法令知識的全書主旨。
類似丘浚對待法令與儒家經書關系者頗不乏人。王樵(1521-1599)在嘉靖年間任職刑部時的讀書情況是:“治律令,如士人治標經”,也就是以精研科舉自選專經的認真態度研讀法令知識。王樵于萬歷二十三年(1595)出書《讀律私箋》,在這部注釋《年夜明律》的書序,王樵表白將以“先儒釋經”體例撰寫此書:“竊考先儒釋經,不連經文,自為一書,恭依此例”。王樵是明代主要的經書注釋家,曾出書《尚書日記》《年齡輯傳》《周易私錄》《周官私錄》等書,這些儒家經注自出書以來即受時人重視。檢視《尚書日記》和《讀律私箋》,兩書體例確是基礎類同,恰是王樵《讀律私箋》標舉的“先儒釋經,不連經文,自為一書”體例。對于批注經書與注釋法令,王樵展現著劃一熱情,儒學與法學對他而言,已是全無高低等差的嚴肅學術事業。
王樵研讀法令的態度也與明清士人標舉“好生、哀矜”同調:“有人精于法,而易進于刻。法非使人刻也,倚法以削,則進于刻而不自知。故專心又以仁恕為本”(王樵,《方麓集》,卷6,〈西曹記〉),“刻(薄)”不是研讀法令應有態度,有志成為法學專家的王樵,他謹記的讀律態度是:“專心”當“以仁恕為本”。然則,“仁恕”不也是儒家經書傳達的基礎理念嗎?儒學與法學之間底本界線,至此可謂相往幾希吧?
清嘉慶三年(1798)出書的汪泩《祥刑經解》,也試圖結合儒家經書與法令知識。《祥刑經解》依“原刑、立刑、致刑、麗刑、明刑”分為五卷,分別錄進《易經》《周禮》《書經》《禮記》《詩經》與《年齡左傳》。持與《年夜學衍義補·慎刑憲》十四個子目比擬較,《祥刑經解》五卷主題雖然篇幅較小,但對法令知識結構的剖析應該可說是加倍精致。
汪泩為何撰寫《祥刑經解》?此書〈自序〉做了交待。汪泩對經書的“祥刑”命題一向頗有興趣,但他“少讀經書,雖亦章句求解”,卻對經書體會不夠“親切”。等他在廣東處所任官“歷十余年”,看到“訟獄單一,麗于刑者十六七,而幻偽百出,惴惴焉,惟不得其當是懼!深念刑一包養甜心網及身,則畢生莫贖,況逝世者不成復生,敢不敬歟?”親身參與審判過程,讓汪泩體貼到經書“祥刑”義理,對“刑期無刑,義歸于祥”這類經書內容有了更親切認識,故而“采摭先儒舊說,間出己意”輯成此書。汪泩強調:要想真正懂得“經之所訓,所謂仁心”這些經書蘊含的“祥刑”精義,便還是得于司法實務做體會:“另有從事之實在,固非空持此心,而可以為祥也”。經書義理與司法審判雖然看似兩種知識體系,但在此卻成為可以有機結合并能促進彼此懂得的巧妙綜合,儒學與法學至此可謂渾然一體。
汪泩結合經書與法令彼此勾稽的讀書態度,絕非特例。包養dcard幕友王有孚(1890-1952)在嘉慶十年(1805)出書《一得偶談》,李文運稱揚此書:“其談學問也,直抉經史之精蘊,非經生家常言。其談案牘也,用律而不為律縛,常于疎節闊目中,得其意于言外。惟早徹書理,故能細究律意,是使書與律二而一者也”(王有孚,《一得偶談》,頁37包養管道7)。“直抉經史之精蘊”的儒家“書理”,以及“用律而不為律縛”的法學“律意”,王有孚使其變成“二而一者”。對李文運而言,法學與包養sd儒學在《一得偶談》可謂達到了某種令人稱贊的平衡。
道光年間朱橒編成《粵東成案初編》,其自序寫道:“夫律例,本乎圣經,發為政教。其質也,則本之于書。其坊也,則本之于禮。其斷也,則本之于年齡。其和也,則本之于詩。其變也,則本之于易。”(《粵東成案初編》,頁3)。“圣經”在這里是指以五經為主的儒家經典,朱澐將代表法學短期包養知識的“律例”,勾連到五經各自闡發的“質、坊、斷、和、變”五層幻想社會政治次序,可謂是將法令知識晉陞到與儒家五經相貫通的新境界。這類“律包養金額例本乎圣經”的言論主張,對當時有志研讀法令的士人與官員而言,看來已是頗確定而又常見的配合認知(邱澎生,〈律例本乎圣經:明清士人與官員的法令知識論述〉,《明代研討》第21期,頁75-98)。
四、結語:認真對待明清“儒家法學化”現象
筆者無意將丘浚、王樵、王有孚、汪泩、朱橒研讀法令知識的興趣或熱情,普及到明清全體士人,但本文說起這些明清士人與官員的法令知識包養站長論述,在筆者看來,能夠反應了十五世紀以后在中國逐漸出現的一種“儒家法學化”現象。
瞿長期包養師長教師提出漢代以后“儒法調和”的歷史視野當然主要,但我們不宜只以“年齡折獄”或“法令儒家化”歸納綜合漢代以后“儒法二家思惟之調和”,應該繼續細究這個長期“調和”過程的內部轉折,要看到“儒生、文吏”兩種職業絕非當即出現“此升彼降”。王充觀察到“常高文吏,賤下儒生”的東漢世俗輿論,何時才變成元代初年柳赟呼吁應該“也要”尊敬簿書法則學問主要性的“道不成廢,法豈能以獨廢哉”新局勢?我們不應將能夠歷時千年才終包養sd底于成的文吏“賤”而儒生“高”新時勢,嚴重扁平化為隨著西漢“法令儒家化”即能瓜熟蒂落的天然流變。
更主要的是,漢代以后“儒法二家思惟之調和”,其底層能夠長期存在著元代柳赟區分“法家之律”與“儒者之經”的某種雙元格式,兩者各自主要,但卻也長期“同心同德”。西漢“經義折獄”有如標榜要以“儒者之經”救濟“法家之律”,那其實像是一種以儒學單面向救濟法學闕掉的說辭,能夠要比及十六世紀以后,“法家之律”與“儒者之經”的位置變得加倍同等,透過“祥刑”論述而使法學與儒學兩者變成可以彼此澆灌的思惟資源,從而出現了明清的“儒家法學化”現象。儒家法學化現象反應的時人試圖超出儒學與法學對立包養妹關系趨勢,若持與儒、釋、道“三教合一”論述,在晚明由“部門化邏輯”轉向“非部門化邏輯”的新發展(錢新祖《焦竑與晚明新儒包養感情思惟的重構》,宋家復譯,臺年夜出書中間,2014,頁130-131),兩種現象合而觀之,其實也饒富興趣。
最后也必須補充的是,晚明以后日漸清楚的“儒家法學化”現象,既有法學與儒學兩套知識在中國長期發展的內在理路,也包養網比較與十六至十八世紀之間明清審轉復核軌制加嚴加密的內在軌制變化相關。在此軌制性壓力之下,司法官員不僅必須加倍講究法令知識,幕友與訟師這兩年夜類當時中國的法學專家,也是以有了更年夜的職業發展空間(邱澎生,《當法令趕上經濟:明清中國的商業法令》,浙江年夜學出書社,2017,頁170-172)。由此看來,瞿師長教師七十多年前借由剖析中國法令與中國社會而開啟的法令社會學研討,未來仍有極多義蘊可待擴充與續做深化。
責任編輯:近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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